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
跨境數據流動之重要
數據對推動創新及引領高質量經濟發展中發揮戰略性作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充分把握數據作為推動經濟增長及數字經濟和社會的新引擎。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促進數據在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流動,是推動其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亦能促進大灣區數字經濟及智慧城市發展,有助香港積極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
合作備忘錄
香港工商業與內地商業伙伴緊密相連,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需求殷切。有見及此,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於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工作。這是一項政策突破,以數據跨境流動發展數字經濟,同時推動保護個人私隱及數據安全。
合作備忘錄下的便利措施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是在《合作備忘錄》的協議框架下的首項便利措施。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3年12月13日共同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並由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通過行政安排執行有關便利措施。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現已擴展至各行業,促進更多便民利企的跨境服務及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流通。有需要進行跨境個人信息流動的個人或組織,歡迎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並於香港向數字政策辦公室備案。
何謂《大灣區標準合同》?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採用屬自願性質,讓兩地的個人及組織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大灣區標準合同》適用於個人信息處理者1及接收方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雙方可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簽訂《大灣區標準合同》以進行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2流動,(即指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至香港的個人信息2跨境流動,反之亦然)。
1根據《大灣區標準合同》,“個人信息處理者”為個人信息跨境提供方。就內地而言,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組織、個人;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亦涵蓋“資料使用者”,即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2根據《大灣區標準合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個人資料”確定。《大灣區標準合同》的優勢
《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企業於跨港個人信息流動的合規安排,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安全有序跨境流動,促進兩地業界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跨境服務。《大灣區標準合同》減低合規安排的成本,進一步推動大灣區的數字經濟和科研發展;鞏固香港發展成為創科中心,更好融入大灣區及國家發展大局。
於便利措施下,《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PIA)的重點評估內容,由6項減至3項。《大灣區標準合同》還免除了個人信息處理者於內地規定下,跨境傳輸個人信息數量上的限制,並且縮短備案的流程,備案文件查驗縮短至10個工作天;亦簡化評估內容,從而節省時間和成本。同時,香港個人資料輸出境外依然須按照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
跨境數據流動的角色
《大灣區標準合同》合約雙方的角色分別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以進行跨境個人信息流動。雙方必須遵從相關的行政措施,並履行備案,以保護個人信息及減低風險,也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和有序流動。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在合法及有必要的信息處理目的和方式的前提下,進行跨境個人信息流動。但在跨境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按照個人信息處理者所屬地區法律法規要求告知個人信息主體或者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並需於備案當日前3個月內完成《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跨境提供的個人信息,不得向粵港澳大灣區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包括組織位於香港以外的公司集團,不論是母公司或子公司。
個人信息接收方接收跨境個人信息。接收方須確保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保存期限屆滿時,應當刪除個人信息。接收方亦需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穩妥。接收方不得向粤港澳大灣區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提供根據標準合同所接收的個人信息,包括第三方組織或個人,與及組織位於香港以外的公司集團,不論是母公司或子公司等。第三方組織必須是在接收方同轄區內,即註冊於或位於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或香港。
開展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的步驟
按範本簽署大灣區標準合同
《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採用屬自願性質。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須明白及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簽訂合同。合同雙方須嚴格按照《大灣區標準合同》及《承諾書》的範本簽訂《大灣區標準合同》。
- 《大灣區標準合同》訂明,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須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每份《大灣區標準合同》只適用於將個人信息跨境由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流動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動至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如要達致雙向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雙方應該簽訂兩套《大灣區標準合同》即一套以香港公司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內地合作伙伴為接收方;另一套以內地合作伙伴為個人信息處理者,香港公司為接收方。
《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須知
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時,應在《大灣區標準合同》生效當日(即《大灣區標準合同》簽署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向數字辦備案,並對備案文件的真確性負責。
- 已填妥、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備案表格(28/10/2024版本或以後)(電子表格/備案指南及表格)
- 已簽訂的《大灣區標準合同》原件
- 已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的《承諾書》原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 個人:位於香港的身份證明文件
- 組織:組織註冊於香港的證明文件及獲授權代表該公司的授權人證明書
提交備案所需文件如下:
詳情請參閱《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指南》
同時,內地合同方(不論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亦應同步在《大灣區標準合同》生效當日(即《大灣區標準合同》簽署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有關在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的備案詳情,請參閱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的通知或有需要時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查詢。
香港的備案程序
當收到所有備案所需文件後,數字辦會於10個工作天內查驗文件,若文件完備,數字辦會通知有關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備案完成。
持續責任
合同雙方需要遵守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和義務,以確保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有序進行。
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須自願承諾接受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仍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如跨境提供個人信息的目的、範圍、種類、方式,或者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用途、方式發生變化,延長保存期限,以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個人信息權益其他情況,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者重新訂立標準合同,並履行相應備案手續。香港的合約方必須立即通知數字政策辦公室有關變化。
數字政策辦公室
地址: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12樓
電郵:gbascc@digitalpolicy.gov.hk
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電話:+86 (020) 87100793
-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是甚麼?香港與內地簽訂《合作備忘錄》有甚麼益處?
- 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促進內地數據在大灣區流動是推動粵港澳三地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於2023年6月29日簽署《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屬於政策突破,具標誌性的意義,讓我們可以在國家數據跨境安全管理制度下,推動內地數據在大灣區內安全有序流通的具體工作,大灣區內相關企業跨境數據流動的合規成本將可大大降低,促進區內相關跨境服務的提供,便民利商。同時,香港個人資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現行法例嚴格規管。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甚麼?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共同制定,是《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有關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合規安排的便利措施,屬自願性質參與,讓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組織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大灣區內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時訂立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救濟方法,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適用於那種情況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轉移?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屬自願性質參與,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適用於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即包括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香港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以及由香港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資料跨境流動。
- 香港在資料跨境流動方面有哪些優勢?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香港希望能達到哪些效果?
- 數據是推動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動力,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數據在推動智慧城市和數字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 香港憑藉其獨特的「國內境外」地理位置和「一國兩制」的優勢,以及在金融、法律、創新科技、數碼基建和服務業方面的實力,具有成為重要數據樞紐的潛力。香港能夠匯聚來自內地和海外企業和組織的數據,建立內地和國際數據的「雙匯聚」優勢,推動以數據為核心的智慧城市和數字經濟發展。同時,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於個人資料有清晰的規範,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這為個人數據流動到香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數據流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 隨著大灣區内各城市之間的緊密融合,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之間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日増。按《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訂下的框架,特區政府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推出《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簡化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流動到香港的合規安排,促進為兩地民眾提供有高需求的跨境服務,便民利商。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內容可否按照個人信息轉移雙方在商業上的考慮而修改?
- 不可以。《大灣區標準合同》的簽訂必須嚴格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和《承諾書》的範本簽訂,不得隨意修改;跨境個人信息傳輸只可在《大灣區標準合同》生效之後進行。如個人信息轉移雙方就具體商業活動安排有其他考慮,雙方可就商業行為另定商業合同,但該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內容相衝突。即使雙方約定了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內容相衝突的事項,《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條款將優先於雙方所簽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而適用。
- 訂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需要遵循甚麼程序?
- 《大灣區標準合同》基於自願原則簽訂。在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跨境轉移個人信息之前,個人信息處理者(涵蓋資料使用者)必須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於備案當日之前3個月內完成。
- 簽訂《大灣區標準合同》並生效後,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即可開展個人信息跨境活動。在合同生效當日(即《大灣區標準合同》簽署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按照屬地分別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備案,提交備案所需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
-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進行跨境轉移個人信息時,有什麼需要注意?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屬自願性質參與,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如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他們需了解並遵從《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所載的細則,包括訂立合同的條件及要求、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而且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須自願承諾接受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共同同意並簽訂了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範本訂立合同後,雙方必須遵守其屬地的法律法規及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及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和責任,並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仍須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 香港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可否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 現階段《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只適用於涉及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並不包括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 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合作伙伴計劃向我們提供的個人信息包含其他內地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的民眾的個人信息,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可否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跨境接收這些非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民眾的個人信息?
- 就內地而言,《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香港和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或肇慶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方可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因此,若貴公司的內地合作伙伴是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以上所述的九個城市,可考慮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指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
- 我的公司與內地合作伙伴已經根據《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標準合同辦法》)為個人信息出境活動訂立了標準合同,我們是否需要為該個人信息出境活動重新訂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一項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合規安排的措施,屬自願訂立性質。
- 《標準合同辦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兩項不同的安排。《標準合同辦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應用條件、適用範圍、須遵守的事項、管理措施等均有所不同。進行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個人或組織可按照實際情況和需要,考慮採用《標準合同辦法》及/或《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如有需要,可諮詢法律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 因業務需要,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有需要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合作伙伴,我們是否必須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發出的「跨境資料轉移指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如需跨境轉移個人資料到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須符合《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下有關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的要求,私隱公署鼓勵在有需要作出相關個人資料跨境轉移時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
- 《大灣區標準合同》屬自願訂立性質,進行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個人或組織可按照實際情況和需要考慮採用。如有需要,可向私隱公署作出查詢,亦可諮詢法律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 如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涵蓋資料使用者)及接收方涉嫌沒有履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要求的義務和責任,應當如何處理?
- 如個人或組織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中未履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及/或《大灣區標準合同》要求的義務和責任,他們可以向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作出投訴及舉報。如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可直接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及舉報,相關個案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並依法處理。
- 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會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就違反有關措施的個案作出跟進,視乎情況,可要求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進行整改,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亦會就違規個案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保持緊密聯繫。如果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相關個案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並依法處理。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會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負責保障個人資料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處理與保障個人資料有關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違法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等。
- 我的內地合作伙伴並不是註冊於粵港澳大灣區,我可否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 不可以。《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只適用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註冊的組織。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目的為便利個人資料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跨境流動,這樣會否變相鼓勵或導致香港的資料使用者將香港市民的個人資料轉移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是一項旨在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資料跨境流動到香港合規安排的便利措施,促進在大灣區內跨境服務的提供,便民利商。措施的採用屬自願參與性質,並非強制性的法例要求或規定。在香港處理個人資料(包括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仍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當中的保障資料原則。
- 此外,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亦參與了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並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確保資料使用者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跨境轉移個人資料到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內地城市時,符合《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
- 便利措施是由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通過行政安排執行;並不影響私隱公署按《私隱條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保障個人資料和監督及管理工作,包括處理與保障個人資料有關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違法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等。
- 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與內地合作伙伴已經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以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我們應如何進行備案?
-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在合同生效當日(即《大灣區標準合同》簽署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合同雙方)均需要就《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備案,並提交備案所需文件。
- 註冊或位於香港的合同方(不論是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必須向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進行備案。詳情請參閱開展大灣區跨境數據流動的步驟。
- 位於大灣區內地九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的合同方(不論是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應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有關在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的備案詳情,請參閱由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出的「關於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的通知」。
- 我的內地合作伙伴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已經在內地完成備案,我的公司作為接收方也需要在香港備案嗎?
- 是的。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在合同生效當日(即《大灣區標準合同》簽署日期)起計10個工作天內,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均應按照屬地分別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數字政策辦公室(即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備案,並且提交備案所需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備案指南》。
- 若我在香港的公司與內地合作伙伴會雙向跨境轉移個人信息,雙方是否需要簽訂兩套《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是的,就《大灣區標準合同》而言,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每份《大灣區標準合同》只適用於將個人信息跨境由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流動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動至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如要達致雙向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雙方應該簽訂兩套《大灣區標準合同》,即一套以香港公司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內地合作伙伴為接收方;另一套以內地合作伙伴為個人信息處理者,香港公司為接收方。
- 我的機構業務範疇眾多,是否可以使用一套《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以涵蓋本機構內的所有有關業務範疇的個人信息?
- 《大灣區標準合同》可以涵蓋企業多個業務範疇的數據,例如銀行業包括貸款業務、融資業務、理財投資等。當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時,企業的所有個人信息跨境轉移場景可以使用同一套的《大灣區標準合同》,以免除就個別業務種類逐一簽訂合同的工作。唯前提是這些場景所涉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相同,並且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目的是相同的。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於2024年3月22日公布的《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相關規定下是否仍需要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國家網信辦於2024年3月22日發布了《規定》,對現有內地數據出境制度,適當調節數據跨境流動條件,在保障國家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數據跨境流動。《規定》提出了免予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的具體情形,相關情形亦適用於免予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
推廣視頻
相關文件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備案指南(2024年10月28日版本)
- 電子表格
參考連結
- 新聞公報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擴展至所有行業(2024年11月1日)
- 新聞公報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2023年12月13日)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公告(2023年12月13日)
- 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的通知(2024年1月4日)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歡迎《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2023年12月13日)
- 新聞公報 -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簽署合作備忘錄(2023年6月29日)
-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的《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討論文件(2024年2月5日)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跨境資料轉移指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2023年12月13日)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跨境資料轉移指引:建議合約條文範本》(2022年5月)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保障個人資料:跨境資料轉移指引》(2014年12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2024年3月22日)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研討會(2024年4月9日)
- 《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簡介會(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