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
跨境数据流动之重要
数据对推动创新及引领高质量经济发展中发挥战略性作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把握数据作为推动经济增长及数字经济和社会的新引擎。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数据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流动,是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亦能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及智慧城市发展,有助香港积极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
合作备忘录
香港工商业与内地商业伙伴紧密相连,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殷切。有见及此,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工作。这是一项政策突破,以数据跨境流动发展数字经济,同时推动保护个人私隐及数据安全。
合作备忘录下的便利措施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是在《合作备忘录》的协议框架下的首项便利措施。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3年12月13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并由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通过行政安排执行有关便利措施。
《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现已扩展至各行业,促进更多便民利企的跨境服务及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有需要进行跨境个人信息流动的个人或组织,欢迎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并于香港向数字政策办公室备案。
何谓《大湾区标准合同》?
《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采用属自愿性质,让两地的个人及组织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大湾区标准合同》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1及接收方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双方可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签订《大湾区标准合同》以进行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2流动,(即指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2跨境流动,反之亦然)。
1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方。就内地而言,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亦涵盖“资料使用者”,即就个人资料而言,指独自或联同其他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2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个人资料”确定。《大湾区标准合同》的优势
《大湾区标准合同》简化企业于跨港个人信息流动的合规安排,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安全有序跨境流动,促进两地业界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跨境服务。《大湾区标准合同》减低合规安排的成本,进一步推动大湾区的数字经济和科研发展;巩固香港发展成为创科中心,更好融入大湾区及国家发展大局。
于便利措施下,《大湾区标准合同》简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的重点评估内容,由6项减至3项。《大湾区标准合同》还免除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于内地规定下,跨境传输个人信息数量上的限制,并且缩短备案的流程,备案文件查验缩短至10个工作天;亦简化评估内容,从而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香港个人资料输出境外依然须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
跨境数据流动的角色
《大湾区标准合同》合约双方的角色分别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以进行跨境个人信息流动。双方必须遵从相关的行政措施,并履行备案,以保护个人信息及减低风险,也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和有序流动。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在合法及有必要的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前提下,进行跨境个人信息流动。但在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所属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或者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并需于备案当日前3个月内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包括组织位于香港以外的公司集团,不论是母公司或子公司。
个人信息接收方接收跨境个人信息。接收方须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保存期限届满时,应当删除个人信息。接收方亦需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稳妥。接收方不得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根据标准合同所接收的个人信息,包括第三方组织或个人,与及组织位于香港以外的公司集团,不论是母公司或子公司等。第三方组织必须是在接收方同辖区内,即注册于或位于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或香港。
开展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的步骤
按范本签署大湾区标准合同
《大湾区标准合同》的采用属自愿性质。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须明白及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签订合同。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大湾区标准合同》及《承诺书》的范本签订《大湾区标准合同》。
- 《大湾区标准合同》订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须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每份《大湾区标准合同》只适用于将个人信息跨境由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流动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动至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如要达致双向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双方应该签订两套《大湾区标准合同》即一套以香港公司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内地合作伙伴为接收方;另一套以内地合作伙伴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香港公司为接收方。
《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须知
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时,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当日(即《大湾区标准合同》签署日期)起计10个工作天内向数字办备案,并对备案文件的真确性负责。
- 已填妥、签署及加盖公司印章的备案表格(28/10/2024版本或以后)(电子表格/备案指南及表格)
- 已签订的《大湾区标准合同》原件
- 已签署及加盖公司印章的《承诺书》原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个人:位于香港的身份证明文件
- 组织:组织注册于香港的证明文件及获授权代表该公司的授权人证明书
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详情请参阅《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指南》
同时,内地合同方(不论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亦应同步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当日(即《大湾区标准合同》签署日期)起计10个工作天内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有关在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的备案详情,请参阅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或有需要时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询。
香港的备案程序
当收到所有备案所需文件后,数字办会于10个工作天内查验文件,若文件完备,数字办会通知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备案完成。
持续责任
合同双方需要遵守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有序进行。
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须自愿承诺接受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仍须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如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方式,或者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延长保存期限,以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其他情况,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香港的合约方必须立即通知数字政策办公室有关变化。
数字政策办公室
地址: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12楼
电邮:gbascc@digitalpolicy.gov.hk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话:+86 (020) 87100793
-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是甚么?香港与内地签订《合作备忘录》有甚么益处?
-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内地数据在大湾区流动是推动粤港澳三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于2023年6月29日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属于政策突破,具标志性的意义,让我们可以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下,推动内地数据在大湾区内安全有序流通的具体工作,大湾区内相关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将可大大降低,促进区内相关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商。同时,香港个人资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现行法例严格规管。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甚么?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下有关简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规安排的便利措施,属自愿性质参与,让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两地的个人及组织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大湾区内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相关救济方法,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适用于那种情况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转移?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属自愿性质参与,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即包括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以及由香港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资料跨境流动。
- 香港在资料跨境流动方面有哪些优势?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香港希望能达到哪些效果?
- 数据是推动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数据在推动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 香港凭借其独特的「国内境外」地理位置和「一国两制」的优势,以及在金融、法律、创新科技、数码基建和服务业方面的实力,具有成为重要数据枢纽的潜力。香港能够汇聚来自内地和海外企业和组织的数据,建立内地和国际数据的「双汇聚」优势,推动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发展。同时,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于个人资料有清晰的规范,保护个人资料的隐私和安全。这为个人数据流动到香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数据流动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 随着大湾区内各城市之间的紧密融合,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日増。按《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订下的框架,特区政府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简化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流动到香港的合规安排,促进为两地民众提供有高需求的跨境服务,便民利商。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内容可否按照个人信息转移双方在商业上的考虑而修改?
- 不可以。《大湾区标准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和《承诺书》的范本签订,不得随意修改;跨境个人信息传输只可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后进行。如个人信息转移双方就具体商业活动安排有其他考虑,双方可就商业行为另定商业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即使双方约定了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事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条款将优先于双方所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而适用。
- 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需要遵循甚么程序?
- 《大湾区标准合同》基于自愿原则签订。在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转移个人信息之前,个人信息处理者(涵盖资料使用者)必须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于备案当日之前3个月内完成。
- 签订《大湾区标准合同》并生效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即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在合同生效当日(即《大湾区标准合同》签署日期)起计10个工作天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按照属地分别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备案,提交备案所需文件。有关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进行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时,有什么需要注意?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属自愿性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如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他们需了解并遵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所载的细则,包括订立合同的条件及要求、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项,而且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须自愿承诺接受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共同同意并签订了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后,双方必须遵守其属地的法律法规及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责任,并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仍须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 香港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可否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 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只适用于涉及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并不包括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 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合作伙伴计划向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包含其他内地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的民众的个人信息,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可否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跨境接收这些非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民众的个人信息?
- 就内地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香港和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或肇庆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方可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因此,若贵公司的内地合作伙伴是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以上所述的九个城市,可考虑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指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
- 我的公司与内地合作伙伴已经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标准合同办法》)为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订立了标准合同,我们是否需要为该个人信息出境活动重新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一项简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规安排的措施,属自愿订立性质。
- 《标准合同办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两项不同的安排。《标准合同办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应用条件、适用范围、须遵守的事项、管理措施等均有所不同。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个人或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采用《标准合同办法》及/或《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如有需要,可咨询法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 因业务需要,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有需要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合作伙伴,我们是否必须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发出的「跨境资料转移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如需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须符合《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下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的要求,私隐公署鼓励在有需要作出相关个人资料跨境转移时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
- 《大湾区标准合同》属自愿订立性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个人或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采用。如有需要,可向私隐公署作出查询,亦可咨询法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 如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涵盖资料使用者)及接收方涉嫌没有履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 如个人或组织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中未履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及/或《大湾区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可以向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作出投诉及举报。如涉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亦可直接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及举报,相关个案将由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跟进并依法处理。
- 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会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就违反有关措施的个案作出跟进,视乎情况,可要求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进行整改,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亦会就违规个案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保持紧密联系。如果涉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情况,相关个案将由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跟进并依法处理。
-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会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负责保障个人资料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保障个人资料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资料处理活动等。
- 我的内地合作伙伴并不是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我可否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 不可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只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注册的组织。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目的为便利个人资料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流动,这样会否变相鼓励或导致香港的资料使用者将香港市民的个人资料转移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是一项旨在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资料跨境流动到香港合规安排的便利措施,促进在大湾区内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商。措施的采用属自愿参与性质,并非强制性的法例要求或规定。在香港处理个人资料(包括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仍须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当中的保障资料原则。
- 此外,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亦参与了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资料使用者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到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内地城市时,符合《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
- 便利措施是由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通过行政安排执行;并不影响私隐公署按《私隐条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保障个人资料和监督及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保障个人资料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资料处理活动等。
- 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与内地合作伙伴已经签订《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以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们应如何进行备案?
-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在合同生效当日(即《大湾区标准合同》签署日期)起计10个工作天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合同双方)均需要就《大湾区标准合同》进行备案,并提交备案所需文件。
- 注册或位于香港的合同方(不论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必须向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备案。详情请参阅开展大湾区跨境数据流动的步骤。
- 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的合同方(不论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应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有关在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的备案详情,请参阅由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出的「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
- 我的内地合作伙伴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已经在内地完成备案,我的公司作为接收方也需要在香港备案吗?
- 是的。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在合同生效当日(即《大湾区标准合同》签署日期)起计10个工作天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均应按照属地分别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数字政策办公室(即前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备案,并且提交备案所需文件。有关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指南》。
- 若我在香港的公司与内地合作伙伴会双向跨境转移个人信息,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两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是的,就《大湾区标准合同》而言,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每份《大湾区标准合同》只适用于将个人信息跨境由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流动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动至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如要达致双向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双方应该签订两套《大湾区标准合同》,即一套以香港公司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内地合作伙伴为接收方;另一套以内地合作伙伴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香港公司为接收方。
- 我的机构业务范畴众多,是否可以使用一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以涵盖本机构内的所有有关业务范畴的个人信息?
- 《大湾区标准合同》可以涵盖企业多个业务范畴的数据,例如银行业包括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理财投资等。当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时,企业的所有个人信息跨境转移场景可以使用同一套的《大湾区标准合同》,以免除就个别业务种类逐一签订合同的工作。唯前提是这些场景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相同,并且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目的是相同的。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4年3月22日公布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相关规定下是否仍需要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国家网信办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了《规定》,对现有内地数据出境制度,适当调节数据跨境流动条件,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提出了免予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具体情形,相关情形亦适用于免予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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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指南(2024年10月28日版本)
- 电子表格
参考连结
- 新闻公报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扩展至所有行业(2024年11月1日)
- 新闻公报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2023年12月13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公告(2023年12月13日)
-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2024年1月4日)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欢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2023年12月13日)
- 新闻公报 -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签署合作备忘录(2023年6月29日)
- 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讨论文件(2024年2月5日)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跨境资料转移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2023年12月13日)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跨境资料转移指引:建议合约条文范本》(2022年5月)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保障个人资料:跨境资料转移指引》(201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3月22日)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研讨会(2024年4月9日)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简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