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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國內地與香港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應用既是補充協議五其中一項便利化措施,亦是在廣東省先行先試的措施之一。

為促進由香港與廣東兩地簽署的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當時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協調司和廣東省信息產業廳於二零零八年十月成立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試點工作組,並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簽署《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框架性意見》(《框架性意見》)(只有簡體中文版)。有關新聞公報請按這裡

根據《框架性意見》,工作組於二零一零年四月確定了一系列程序,對符合準則的項目或跨境電子服務頒發"試點標誌",推廣相關的試點互認工作。有關新聞公報請按這裡

工作組參考試點項目所得的經驗以及顧問研究結果,制定了簡體中文版本的《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互認辦法》)和《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互認證書策略》)。兩地政府並同意為《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核配 "物件識別碼"(中國內地稱為對象標識符)。工作組於二零一二年八月發布簡體中文版本的《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將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在粵港兩地常規化。

為配合常規化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應地修改了根據《電子交易條例》(553) 刊登的《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第 2.14.712.112.613.1 13.3 段,並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政府公告編號4635刊登。按《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和獲工作組同意的簡體中文版的《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當時的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發布繁體中文版本的《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有關新聞公報請按這裡

在常規化下,在《電子交易條例》下認可的核證機關可向數字政策辦公室提交參與證書類別互認計劃的申請,該申請須以繁體中文版本的《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為準。(英文翻譯版本的《互認辦法》和《互認證書策略》只供參閱並隨時更改,而不作另行通知。)有關申請資料請參考申請參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網頁。

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工作組在粵港兩地發布更新版本的《互認證書策略》,加入支援遠程非面對面身份審核的方式及更新互認證書的技術標準,以配合業界跨界業務的發展。

《互認辦法》版本列表

版本 生效日期 繁體中文版本 簡體中文版本 英文翻譯版本
1.0 2012年8月10日 連結 連結 連結

《互認證書策略》版本列表

已獲得互認資格的證書類別載列於數字政策辦公室
版本 生效日期 繁體中文版本 簡體中文版本 英文翻譯版本
1.0 2012年8月10日 連結 連結 連結
1.1 2018年930 連結 連結 連結

註:《互認辦法》及《互認證書策略》中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 “資科辦” 意為 “數字政策辦公室”。

已獲得互認資格的證書類別載列於數字政策辦公室發布的具互認資格證書類別的信任列表(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信任列表)。

 

聲明

  1. 關於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有關身份鑑別方式的聲明 (2017年5月24日)

    按照現行的《粵港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證書策略》,個人和組織機構身份的鑑別審核方式主要指的是以面對面的審核方式確認個人和授權代表身份,並不包含非面對面的審核方式。

    (粤方聲明的網址(只有簡體中文):
    http://gdii.gd.gov.cn/20173439n/content/post_923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