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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辦法》下,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下稱「《條例》」)獲得認可的核證機關可申請參與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供申請表格所指明的相關文件。

申請人可透過親身遞交或郵寄/傳真/電郵方式,把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送達以下地址-

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可按以下規格提交:-

  1. 如以數碼簽署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請將之發送到指定的電郵地址(caro@digitalpolicy.gov.hk);或
  2. 如以唯讀光碟、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匯流排(USB)大量儲存裝置的方式提交,請將之送交香港黃竹坑業勤街二十三號The Hub十七樓政府數字政策辦公室核證機關認可辦事處收。
  • 就申請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及文件,均須符合《條例》第11(2)條所載的規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最新發出的憲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