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既是补充协议五其中一项便利化措施,亦是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措施之一。
为促进由香港与广东两地签署的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和广东省信息产业厅于二零零八年十月成立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并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签署《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框架性意见》)(只有简体中文版)。有关新闻公报请按这里。
根据《框架性意见》,工作组于二零一零年四月确定了一系列程序,对符合准则的项目或跨境电子服务颁发"试点标志",推广相关的试点互认工作。有关新闻公报请按这里。
工作组参考试点项目所得的经验以及顾问研究结果,制定了简体中文版本的《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互认办法》)和《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互认证书策略》)。两地政府并同意为《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核配 "物件识别码"(中国内地称为对象标识符)。工作组于二零一二年八月发布简体中文版本的《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在粤港两地常规化。
为配合常规化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地修改了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 刊登的《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第 2.1、4.7、12.1、12.6、13.1 和 13.3 段,并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政府公告编号4635刊登。按《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和获工作组同意的简体中文版的《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发布繁体中文版本的《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有关新闻公报请按这里。
在常规化下,在《电子交易条例》下认可的核证机关可向数字政策办公室提交参与证书类别互认计划的申请,该申请须以繁体中文版本的《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为准。(英文翻译版本的《互认办法》和《互认证书策略》只供参阅并随时更改,而不作另行通知。)有关申请资料请参考申请参与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网页。
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工作组在粤港两地发布更新版本的《互认证书策略》,加入支援远程非面对面身份审核的方式及更新互认证书的技术标准,以配合业界跨界业务的发展。
《互认办法》版本列表
版本 | 生效日期 | 繁体中文版本 | 简体中文版本 | 英文翻译版本 |
---|---|---|---|---|
1.0 | 2012年8月10日 | 连结 | 连结 | 连结 |
《互认证书策略》版本列表
版本 | 生效日期 | 繁体中文版本 | 简体中文版本 | 英文翻译版本 |
---|---|---|---|---|
1.0 | 2012年8月10日 | 连结 | 连结 | 连结 |
1.1 | 2018年9月30日 | 连结 | 连结 | 连结 |
注:《互认办法》及《互认证书策略》中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 “资科办” 意为 “数字政策办公室”。
已获得互认资格的证书类别载列于数字政策办公室发布的具互认资格证书类别的信任列表(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信任列表)。
声明
- 关于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有关身份鉴别方式的声明 (2017年5月24日)
按照现行的《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个人和组织机构身份的鉴别审核方式主要指的是以面对面的审核方式确认个人和授权代表身份,并不包含非面对面的审核方式。
(粤方声明的网址(只有简体中文):
http://gdii.gd.gov.cn/20173439n/content/post_923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