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问1. | 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
问2. | 条例于何时制定? |
问3. | 甚么是《电子交易(豁免)令》? |
问4. | 根据条例,数码签署及电子签署的法律依据为何? |
问1. | 什么是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
问2. | 什么是《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 |
问3. | 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有什么好处? |
问4. | 目前有哪些核证机关根据条例获得认可? |
问5. | 条例下的认可核证机关与非认可核证机关有何不同? |
问1. | 专员根据什么准则向核证机关作出认可? |
问2. | 专员可根据条例作出哪类认可? |
问3. | 什么是需向专员提交的评估报告? |
问4. | 哪些人具有资格拟备评估报告? |
问5. | 是否有评估核证机关的指引? |
问6. | 如何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及/或将证书认可成为认可证书? |
问1. | 数码证书有什么用途? |
问2. | 香港核证机关发出了什么认可数码证书? |
问3. | 如何选用和申请认可数码证书? |
问4. | 数码证书可否终身使用? |
问5. | 如数码证书即将到期,应该怎么办? |
问6. | 如遗失数码证书,应该怎么办? |
问7. | 我可否与别人共用数码证书? |
问8. | 有哪些电子政府和电子商贸服务接受数码证书? |
问1. | 如何向政府决策局/部门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表/文件? |
问2. | 如以电子纪录形式向政府单位提交资讯,须使用哪种规格? |
问1. | 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
答1. | 条例旨在订立明确的法律架构,使电子交易得以安全稳妥地进行。条例赋予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跟纸张文件上的纪录和签署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亦根据条例设立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加强公众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
问2. | 条例于何时制定? |
答2. | 条例于2000年1月制定,并于2024年1月作最新修订。 |
问3. | 甚么是《电子交易(豁免)令》? |
答3. | 根据条例,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常任秘书长可基于运作、技术理由或涉及性质庄严的事宜或其他理由,在宪报刊登命令,指明某些条例豁除于第5、6、7及8条的适用范围之外。请按此连结浏览《电子交易(豁免)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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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什么是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
答1. | 政府根据条例设立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保障核证服务用户的利益,并加强他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根据计划,核证机关可以自愿形式向数字政策专员(下称「专员」)申请认可。核证机关一经认可,便须遵守条例及《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的规定。只有核证服务达到专员接受的水平的核证机关才会获得认可,因此更能确保这些核证机关的系统及服务可靠稳当。 |
问2. | 什么是《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 |
答2. | 《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由专员刊登,指明认可核证机关在执行其功能时须采用的标准及程序。认可核证机关须遵守业务守则的规定,为公众提供可靠稳当的核证服务。 |
问3. | 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有什么好处? |
答3. | 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可让用户更安心使用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认可数码证书进行电子交易。只有符合政府所订标准属可靠稳当的核证机关及数码证书才会获得认可,以保障认可核证机关服务用户的利益。 |
问4. | 目前有哪些核证机关根据条例获得认可? |
答4. | 目前有两间核证机关根据条例获得认可。根据条例,邮政署署长是认可核证机关。香港邮政于2000年1月开始提供核证机关服务。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成为条例下的认可核证机关。有关认可核证机关的名单已上载至数字政策办公室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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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 专员根据什么准则向核证机关作出认可? |
答1. | 专员在向核证机关作出认可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核证机关的财政条件、应付法律责任的安排及其运作系统的可靠稳当程度,以保障认可核证机关服务用户的利益,并加强公众对使用认可核证机关服务进行电子交易的信心。有关准则的详情,请浏览核证机关及证书的认可。 |
问2. | 专员可根据条例作出哪类认可? |
答2. | 专员可对核证机关及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数码证书作出认可。详情请浏览核证机关及证书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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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 | 是否有评估核证机关的指引? |
答5. | 评估人须遵循由专员发出的《对核证机关遵守规定进行评估的指引》评估核证机关。 |
问6. | 如何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及/或将证书认可成为认可证书? |
答6. | 请参考申请认可。 |
问1. | 数码证书有什么用途? |
答1. | 从功能的角度看,数码证书专用作公开密码匙加密、数码签署及电子认证用途,以便进行电子交易。公开密码匙加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得以保密,而使用数码签署则是为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用户的真确性和交易的不可否定性。 |
问2. | 香港核证机关发出了什么认可数码证书? |
答2. | 认可数码证书是《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认可并由核证机关发出的证书。认可数码证书应由核证机关按其《核证作业准则》的规定发出。有关的《核证作业准则》应按《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所载的规定而制订。详情请参阅数码证书的类别。 |
问3. | 如何选用和申请认可数码证书? |
答3. |
你应视乎个人或业务需要选用认可数码证书。有关各类证书用途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数码证书的类别。 认可核证机关各自制订申请程序,以处理客户的认可数码证书申请。有关一般资讯,请参阅数码证书的使用流程。有关申请表格及申请程序详情,请参阅: |
问4. | 数码证书可否终身使用? |
答4. |
不可。每张数码证书均设有有效期。基于保安理由,数码证书只供在有效期届满前使用。例如,香港邮政“电子证书(个人)”、“电子证书(机构)”及“电子证书(保密)”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而“电子证书(伺服器)”的有效期则为1年。你可以浏览有关核证机关的网站,了解各类证书的有效期: |
问5. | 如数码证书即将到期,应该怎么办? |
答5. |
如拟继续使用数码证书,必须在数码证书期满前续期。有关续期程序详情,请参阅有关核证机关的网站: |
问6. | 如遗失数码证书,应该怎么办? |
答6. | 如果你遗失了数码证书,私人密码匙的资料可能已外泄。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向核证机关申请撤销该数码证书,并重新申领新证书。此外,你须为数码证书备份,即使遗失数码证书,也可利用备份开所有经加密的旧信息。 |
问7. | 我可否与别人共用数码证书? |
答7. | 不可。你应妥善保管你的数码证书,切勿与他人共用。允许他人使用你的数码证书,表示该人可以利用证书产生与你的书面签署一样具相同法律地位的数码签署。 |
问8. | 有哪些电子政府和电子商贸服务接受数码证书? |
答8. | 目前,有多项电子政府服务接受数码证书,如政府电子贸易服务,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和选民登记等。请参阅数码证书在香港的应用情况,以了解更多有关电子政府和电子商贸服务的资料。 |
问1. | 如何向政府决策局/部门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表/文件? |
答1. | 大部分政府服务已提供电子服务选择,借此改善公营部门的效率和服务。请浏览政府决策局/部门的相关网站,以参阅向相关局/部门提交电子资讯的详情。 |
问2. | 如以电子纪录形式向政府单位提交资讯,须使用哪种规格? |
答2. | 根据条例,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常任秘书长可藉于宪报刊登命令,指明根据各项条例以电子纪录形式向政府单位提交资讯须采用的方式、规格及程序。按此连结浏览最新的宪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