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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

为订立明确的法律架构以推动电子商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政府于2000年1月制定《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并于2024年1月作最新修订。大体上,条例旨在:

  1. 赋予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请看下文的注释1)跟纸张文件上的纪录和签署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
  2. 设立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加强社会人士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注释1∶就不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可靠恰当并获签署的接受人认同,已能符合法律有关签署的规定。就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有认可数码证书证明的数码签署,便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

数码证书是在进行网上交易时能保证声称身分者的电子纪录。数码证书由核证机关发出。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是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获认可的核证机关,而其他商业营运的核证机关亦可向数字政策专员自愿提出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核证机关及其发出的数码证书必须达致政府接纳的标准,方会获得认可。

有关《电子交易条例》及电子交易的数码证书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条例

  1. 引言
  2. 《电子交易条例》下的附属法例
  3. 香港的认可核证机关
  4. 向政府提交电子资讯须采用的方式、规格及程序
  5. 制定《电子交易条例》的主要事项

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1. 引言
  2.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3. 核证机关及证书的认可
  4. 申请认可
  5. 申请参与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6. 《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
  7. 可供申请的认可证书名单

适用于电子交易的数码证书

  1. 引言
  2. 数码证书的用途
  3. 数码证书的类别
  4. 数码证书的使用流程
  5. 数码证书在香港的应用情况
  6. 促进政府及社会使用数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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