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
為訂立明確的法律架構以推動電子商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政府於2000年1月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並於2024年1月作最新修訂。大體上,條例旨在:
- 賦予電子紀錄及電子簽署(請看下文的註釋1)跟紙張文件上的紀錄和簽署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
- 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以加強社會人士對電子交易的信心。
(註釋1︰就不涉及政府單位的電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署,只要可靠恰當並獲簽署的接受人認同,已能符合法律有關簽署的規定。就涉及政府單位的電子交易而言,有認可數碼證書證明的數碼簽署,便符合法律上的簽署規定。)
數碼證書是在進行網上交易時能保證聲稱身分者的電子紀錄。數碼證書由核證機關發出。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是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獲認可的核證機關,而其他商業營運的核證機關亦可向數字政策專員自願提出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核證機關及其發出的數碼證書必須達致政府接納的標準,方會獲得認可。
有關《電子交易條例》及電子交易的數碼證書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條例
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
適用於電子交易的數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