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問1. | 條例的宗旨是什麼? |
問2. | 條例於何時制定? |
問3. | 甚麼是《電子交易(豁免)令》? |
問4. | 根據條例,數碼簽署及電子簽署的法律依據為何? |
問1. | 什麼是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 |
問2. | 什麼是《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 |
問3. | 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有什麼好處? |
問4. | 目前有哪些核證機關根據條例獲得認可? |
問5. | 條例下的認可核證機關與非認可核證機關有何不同? |
問1. | 專員根據什麼準則向核證機關作出認可? |
問2. | 專員可根據條例作出哪類認可? |
問3. | 什麼是需向專員提交的評估報告? |
問4. | 哪些人具有資格擬備評估報告? |
問5. | 是否有評估核證機關的指引? |
問6. | 如何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及/或將證書認可成為認可證書? |
問1. | 數碼證書有什麼用途? |
問2. | 香港核證機關發出了什麼認可數碼證書? |
問3. | 如何選用和申請認可數碼證書? |
問4. | 數碼證書可否終身使用? |
問5. | 如數碼證書即將到期,應該怎麼辦? |
問6. | 如遺失數碼證書,應該怎麼辦? |
問7. | 我可否與別人共用數碼證書? |
問8. | 有哪些電子政府和電子商貿服務接受數碼證書? |
問1. | 如何向政府決策局/部門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表/文件? |
問2. | 如以電子紀錄形式向政府單位提交資訊,須使用哪種規格? |
問1. | 條例的宗旨是什麼? |
答1. | 條例旨在訂立明確的法律架構,使電子交易得以安全穩妥地進行。條例賦予電子紀錄及電子簽署跟紙張文件上的紀錄和簽署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亦根據條例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以加強公眾對電子交易的信心。 |
問2. | 條例於何時制定? |
答2. | 條例於2000年1月制定,並於2024年1月作最新修訂。 |
問3. | 甚麼是《電子交易(豁免)令》? |
答3. | 根據條例,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常任秘書長可基於運作、技術理由或涉及性質莊嚴的事宜或其他理由,在憲報刊登命令,指明某些條例豁除於第5、6、7及8條的適用範圍之外。請按此連結瀏覽《電子交易(豁免)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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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什麼是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 |
答1. | 政府根據條例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以保障核證服務用戶的利益,並加強他們對電子交易的信心。根據計劃,核證機關可以自願形式向數字政策專員(下稱「專員」)申請認可。核證機關一經認可,便須遵守條例及《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的規定。只有核證服務達到專員接受的水平的核證機關才會獲得認可,因此更能確保這些核證機關的系統及服務可靠穩當。 |
問2. | 什麼是《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 |
答2. | 《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由專員刊登,指明認可核證機關在執行其功能時須採用的標準及程序。認可核證機關須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為公眾提供可靠穩當的核證服務。 |
問3. | 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有什麼好處? |
答3. | 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可讓用戶更安心使用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認可數碼證書進行電子交易。只有符合政府所訂標準屬可靠穩當的核證機關及數碼證書才會獲得認可,以保障認可核證機關服務用戶的利益。 |
問4. | 目前有哪些核證機關根據條例獲得認可? |
答4. | 目前有兩間核證機關根據條例獲得認可。根據條例,郵政署署長是認可核證機關。香港郵政於2000年1月開始提供核證機關服務。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於2001年7月成為條例下的認可核證機關。有關認可核證機關的名單已上載至數字政策辦公室的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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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 專員根據什麼準則向核證機關作出認可? |
答1. | 專員在向核證機關作出認可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核證機關的財政條件、應付法律責任的安排及其運作系統的可靠穩當程度,以保障認可核證機關服務用戶的利益,並加強公眾對使用認可核證機關服務進行電子交易的信心。有關準則的詳情,請瀏覽核證機關及證書的認可。 |
問2. | 專員可根據條例作出哪類認可? |
答2. | 專員可對核證機關及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數碼證書作出認可。詳情請瀏覽核證機關及證書的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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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5. | 是否有評估核證機關的指引? |
答5. | 評估人須遵循由專員發出的《對核證機關遵守規定進行評估的指引》評估核證機關。 |
問6. | 如何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及/或將證書認可成為認可證書? |
答6. | 請參考申請認可。 |
問1. | 數碼證書有什麼用途? |
答1. | 從功能的角度看,數碼證書專用作公開密碼匙加密、數碼簽署及電子認證用途,以便進行電子交易。公開密碼匙加密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息得以保密,而使用數碼簽署則是為了確保數據的完整性、用戶的真確性和交易的不可否定性。 |
問2. | 香港核證機關發出了什麼認可數碼證書? |
答2. | 認可數碼證書是《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所認可並由核證機關發出的證書。認可數碼證書應由核證機關按其《核證作業準則》的規定發出。有關的《核證作業準則》應按《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所載的規定而制訂。詳情請參閱數碼證書的類別。 |
問3. | 如何選用和申請認可數碼證書? |
答3. |
你應視乎個人或業務需要選用認可數碼證書。有關各類證書用途的詳細資料,請參閱數碼證書的類別。 認可核證機關各自制訂申請程序,以處理客戶的認可數碼證書申請。有關一般資訊,請參閱數碼證書的使用流程。有關申請表格及申請程序詳情,請參閱: |
問4. | 數碼證書可否終身使用? |
答4. |
可。每張數碼證書均設有有效期。基於保安理由,數碼證書只供在有效期屆滿前使用。例如,香港郵政“電子證書(個人)”、“電子證書(機構)” 及“電子證書(保密)”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而“電子證書(伺服器)”的有效期則為1年。你可以瀏覽有關核證機關的網站,了解各類證書的有效期: |
問5. | 如數碼證書即將到期,應該怎麼辦? |
答5. |
如擬繼續使用數碼證書,必須在數碼證書期滿前續期。有關續期程序詳情,請參閱有關核證機關的網站: |
問6. | 如遺失數碼證書,應該怎麼辦? |
答6. | 如果你遺失了數碼證書,私人密碼匙的資料可能已外洩。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向核證機關申請撤銷該數碼證書,並重新申領新證書。此外,你須為數碼證書備份,即使遺失數碼證書,也可利用備份開所有經加密的舊信息。 |
問7. | 我可否與別人共用數碼證書? |
答7. | 不可。你應妥善保管你的數碼證書,切勿與他人共用。允許他人使用你的數碼證書,表示該人可以利用證書產生與你的書面簽署一樣具相同法律地位的數碼簽署。 |
問8. | 有哪些電子政府和電子商貿服務接受數碼證書? |
答8. | 目前,有多項電子政府服務接受數碼證書,如政府電子貿易服務,道路貨物資料系統和選民登記等。請參閱數碼證書在香港的應用情況,以了解更多有關電子政府和電子商貿服務的資料。 |
問1. | 如何向政府決策局/部門以電子方式提交申請表/文件? |
答1. | 大部分政府服務已提供電子服務選擇,藉此改善公營部門的效率和服務。請瀏覽政府決策局/部門的相關網站,以參閱向相關局/部門提交電子資訊的詳情。 |
問2. | 如以電子紀錄形式向政府單位提交資訊,須使用哪種規格? |
答2. | 根據條例,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常任秘書長可藉於憲報刊登命令,指明根據各項條例以電子紀錄形式向政府單位提交資訊須採用的方式、規格及程序。按此連結瀏覽最新的憲報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