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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政府根據《電子交易條例》(下稱「條例」)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以保障核證服務用戶的利益,並加強他們對電子交易的信心。根據計劃,核證機關可以自願形式向數字政策專員(下稱「專員」)申請認可。核證機關一經認可,便須遵守條例及《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下稱「業務守則」)的規定,以期令公衆更安心使用其發出的認可數碼證書進行電子交易。只有核證服務達到專員接受的水平的核證機關才會獲得認可,因此更能確保這些核證機關的系統及服務可靠穩當。如核證機關未能遵守條例及業務守則的規定,專員可撤銷核證機關的認可資格。
  2. 根據條例獲得認可的核證機關名單載於專員就認可核證機關備存的披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