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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認可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下稱「《條例》」),就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申請認可者,須向數字政策專員(下稱「專員」)提交申請:

  • 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或
  • 申請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以及/或
  • 申請證書的認可。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供《填寫表格須知》所指明的資料詳情及文件。

(就《填寫表格須知》第2(ix)段提及的評估報告而言,該報告須載有一項評估,說明核證機關是否有能力遵守《條例》及《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下稱「《業務守則》」)的條文(《業務守則》附錄2第1段載明了這些條文)。評估報告須由專員確認的合資格人士擬備(請參閱以下段落)。

有關申請認可的詳情,請參閱以下連結:

申請確認擬備評估報告的人為合資格人士(即評估人)

核證機關須向專員提出申請,以確認其擬聘用負責擬備《條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或第43A(1)(c)條規定的評估報告的人為合資格人士,並須向專員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及資訊。《業務守則》第12條載列了有關人士須具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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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請

申請人可透過親身遞交或郵寄/傳真/電郵方式,把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送達以下地址-

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可按以下規格提交:-

  1. 如以數碼簽署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請將之發送到本辦事處指定的電郵地址(caro@digitalpolicy.gov.hk);或
  2. 如以唯讀光碟、唯讀型數碼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匯流排(USB)大量儲存裝置的方式提交,請將之送交香港黃竹坑業勤街二十三號The Hub十七樓數字政策辦公室核證機關認可辦事處收。
注意:申請認可所須遞交的文件有部分(例如法定聲明)不能以電子方式提交,因為該等文件獲豁除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詳情參閱《條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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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

以下為《電子交易(費用)規例》(第553A章)所指明的費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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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申請的服務承諾

以下有關處理《條例》認可申請的服務承諾,是根據以下兩項假設制訂:
  1. 申請人已遞交申請所需的一切詳情及文件,而該等詳情及文件均資料齊備和井井有條;以及
  2. 有關申請並無涉及令服務承諾不能兌現的特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