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表現目標
服務 | 服務表現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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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資訊科技事宜提供意見 | 對於書面要求,在接獲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對於複雜而須進一步處理的問題,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臨時答覆,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和所須進行的工作。 |
中央電腦中心求助台服務 | 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解決或應急方案。 |
發展資訊系統策略 | 在行政工作電腦化計劃委員會批准有關建議後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資訊系統策略研究的工作計劃,徵求客戶同意。 |
中央電腦中心的數據中心設施 | 數據中心設施的可用率。 |
發展電腦系統 | 接獲初步要求聲明書後10個工作日內,開始與客戶討論有關建議。 在行政電腦計劃委員會批准要求後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可行性研究的暫訂工作計劃,徵求客戶同意。 |
改善由數字政策辦公室支援的電腦操作系統 | 對於輕微改善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執行改善的工作計劃。 對於重大改善項目,則依據為電腦系統開發而承諾的服務表現目標。 |
有關處理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右文簡稱「條例」)所作認可申請 | 請在此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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