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
为订立明确的法律架构以推动电子商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政府于2000年1月制定《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并于2024年1月作最新修订。大体上,条例旨在:
- 赋予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请看下文的注释1)跟纸张文件上的纪录和签署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
- 设立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加强社会人士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注释1∶就不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可靠恰当并获签署的接受人认同,已能符合法律有关签署的规定。就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有认可数码证书证明的数码签署,便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
数码证书是在进行网上交易时能保证声称身分者的电子纪录。数码证书由核证机关发出。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是根据《电子交易条例》获认可的核证机关,而其他商业营运的核证机关亦可向数字政策专员自愿提出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核证机关及其发出的数码证书必须达致政府接纳的标准,方会获得认可。
有关《电子交易条例》及电子交易的数码证书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址。
条例
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适用于电子交易的数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