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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政府根据《电子交易条例》(下称「条例」)设立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保障核证服务用户的利益,并加强他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根据计划,核证机关可以自愿形式向数字政策专员(下称「专员」)申请认可。核证机关一经认可,便须遵守条例及《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下称「业务守则」)的规定,以期令公众更安心使用其发出的认可数码证书进行电子交易。只有核证服务达到专员接受的水平的核证机关才会获得认可,因此更能确保这些核证机关的系统及服务可靠稳当。如核证机关未能遵守条例及业务守则的规定,专员可撤销核证机关的认可资格。
  2. 根据条例获得认可的核证机关名单载于专员就认可核证机关备存的披露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