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存档
有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存档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第31(1)条的规定,数字政策专员必须为每一个认可核证机关备存联机的及可供公众查阅的纪录。
- 根据条例第21条,由当时的资讯科技署署长(「当时的署长」)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认可,使该公司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始提供认可核证机关服务。
- 根据条例第27条,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当时的总监」)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将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认可续期。
- 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现在的认可有效期是由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或直至这次认可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以较早者为准。
- 数字政策办公室于二○○七年一月九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信件,当中包括通知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将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退出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当中包括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启动了其终止服务计划,故不再进行周年评估和续期事宜。
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七年四月十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
(a) 由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发出及仍然有效的认可证书,将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撤销;以及 (b) 其包含关于已撒销认可证书资料的储存库,将会被保留最少七年,以供公众查阅。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当时的政府资讯科技总监依据条例第23(4)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认可:
(a) 根据条例第27条对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申请作为认可核证机关所作出的认可(证书编号─OGCIO-CA-2006-01);以及 (b) 根据条例第22条对下列认可证书所作出的认可(证书编号─OGCIO-Cert-2006-01): - HiTRUST.COM (HK) Recognized Root CA certificate
- HiCert-L3 CA certificate
- HiCert-Organization CA certificate
- HiCert-L3 certificate
- HiCert-Organization certificate
依据条例第23(6)条,以上认可的撤销已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 联络详情-
地址 : 香港葵涌禾塘咀街55号世和中心18楼
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联络点 : 客户支援中心 电话号码 : (852)2619 1200 电子邮址 : customer-service@hitrust.com.hk - 核证机关证书:
(i) HiTRUST.COM (HK) Recognized Root CA certificate (ii) HiCert-L3 CA certificate (iii) HiCert-Organization CA certificate - 储存库
储存库的身分资料 : 4号 储存库的划一资源定位址 : https://www.hitrust.com.hk/hicert/repository/ - 核证作业准则:
核证作业准则的位址及查阅方法 : https://www.hitrust.com.hk/hicert/repository/ - 认可证书:
(由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发出及仍然有效的认可证书,已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撤销)
(i) HiTRUST.COM (HK) Recognized Root CA certificate (ii) HiCert-L3 CA certificate (iii) HiCert-Organization CA certificate (iv) HiCert-L3 certificate (v) HiCert-Organization certificate - 根据条例第43(1)条提交的评估报告及法定声明:
(i) 评估报告(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英文版) (ii) 评估报告(二○○三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英文版) (iii) 评估报告及法定声明(二○○四年三月二十日至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英文版) (iv) 评估报告及法定声明(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至二○○六年三月十七日)(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