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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称「《条例》」),就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申请认可者,须向数字政策专员(下称「专员」)提交申请:

  • 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或
  • 申请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以及/或
  • 申请证书的认可。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填写表格须知》所指明的资料详情及文件。

(就《填写表格须知》第2(ix)段提及的评估报告而言,该报告须载有一项评估,说明核证机关是否有能力遵守《条例》及《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下称「《业务守则》」)的条文(《业务守则》附录2第1段载明了这些条文)。评估报告须由专员确认的合资格人士拟备(请参阅以下段落)。

有关申请认可的详情,请参阅以下连结:

申请确认拟备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即评估人)

核证机关须向专员提出申请,以确认其拟聘用负责拟备《条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或第43A(1)(c)条规定的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并须向专员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资讯。《业务守则》第12条载列了有关人士须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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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亲身递交或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把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送达以下地址-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可按以下规格提交:-

  1. 如以数码签署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请将之发送到本办事处指定的电邮地址(caro@digitalpolicy.gov.hk);或
  2. 如以唯读光碟、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汇流排(USB)大量储存装置的方式提交,请将之送交香港黄竹坑业勤街二十三号The Hub十七楼数字政策办公室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收。
注意:申请认可所须递交的文件有部分(例如法定声明)不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因为该等文件获豁除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详情参阅《条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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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

以下为《电子交易(费用)规例》(第553A章)所指明的费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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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理申请的服务承诺

以下有关处理《条例》认可申请的服务承诺,是根据以下两项假设制订:
  1. 申请人已递交申请所需的一切详情及文件,而该等详情及文件均资料齐备和井井有条;以及
  2. 有关申请并无涉及令服务承诺不能兑现的特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