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表现目标
服务 | 服务表现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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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般资讯科技事宜提供意见 | 对于书面要求,在接获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复杂而须进一步处理的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临时答复,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和所须进行的工作。 |
中央电脑中心求助台服务 | 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或应急方案。 |
发展资讯系统策略 | 在行政工作电脑化计划委员会批准有关建议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资讯系统策略研究的工作计划,征求客户同意。 |
中央电脑中心的数据中心设施 | 数据中心设施的可用率。 |
发展电脑系统 | 接获初步要求声明书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与客户讨论有关建议。 在行政电脑计划委员会批准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可行性研究的暂订工作计划,征求客户同意。 |
改善由数字政策办公室支援的电脑操作系统 | 对于轻微改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执行改善的工作计划。 对于重大改善项目,则依据为电脑系统开发而承诺的服务表现目标。 |
有关处理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右文简称「条例」)所作认可申请 | 请在此浏览。 |
1823 | 请在此浏览。 |